为向德国市场销售的卖家和企业提供详细解答。
截止日期:通常在报告年度次年5月31日前。检查与双重系统的合同。
申报内容:按材料(纸板、塑料、玻璃、金属、复合材料)分类的包装总重量(千克),当年交付给德国终端消费者的量。
称量典型包裹,减去商品重量,按材料分配剩余部分。乘以发往德国的包裹数量。
示例:包裹450克,商品300克,包装150克(纸板100克+塑料50克)。500个包裹:纸板50千克+塑料25千克。
使用代表性抽样法:按类型分类包装,确定每种类型的平均重量,乘以发往德国的包裹数量。大多数双重系统接受基于10-20个典型包裹样本的估算。
商品以包装形式首次进入德国境内商业链的时刻。对于网络卖家:向德国买家发送包裹的时刻。
是的。建议保留10年(德国商业文件的一般期限)。
保留内容:与双重系统的合同、年度申报、包装量计算、发货数据、包装材料发票。
季节性波动在年度申报中自动计入——申报年度总量。不需要针对季节性波动进行季度申报。年初预付款可在预计强季节性销售时进行调整。
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双重系统。大多数系统愿意给予短期延期。沉默不是选项——不申报可能被视为违规。延期时:说明延迟原因并给出现实的新期限。
退货率在15-20%以下时,通常申报全部已发包裹量,不扣除。退货率异常高时(纺织品、鞋类超过40-50%),可以与双重系统协商个别计算方法。
是的,如果样品以包装形式发送给德国私人或小企业。例外:如果样品仅发送给大企业(无终端消费者的B2B)。
德国申报只计入交付给德国买家的包装——无论仓库在哪里。如果同一产品从德国仓库发往不同国家:只有德国交付量计入LUCID申报。
从可用来源重建数据:市场平台报告、快递数据、包装发票。完全丢失时——做有据可查的估算。如有销售则不要申报零量:这可能被视为故意少申报。
卖家提供的礼品包装是系统包装,需申报。称量典型礼品盒及所有元素(盒子、丝带、薄纸)。乘以以礼品形式发送的包裹数量。
不。申报与发货事件挂钩,而不是销售时间。以移交快递/向德国买家发货的日期为准。亚马逊FBA:以亚马逊履单日期为准。
按实际交付给德国买家的日期计算。仓库国家和快递服务不重要——重要的是包装在哪里到达终端消费者。
向包装制造商索取规格或称量10-20件的代表性样本。如果制造商没有数据:自己测量称重并记录方法。双重系统接受有良好记录的自算结果。
如果测试包裹发往德国——纳入申报。少量时(每年不超过30千克包装),费用极低——仍请注册。
计算套装的外箱加内部每件产品的主要包装(如果到达终端消费者)。如果套装内各产品没有自己的主要包装——只申报套装包装。
从当年1月1日起。申报在事后提交,在次年头几个月内(通常在5月31日前)。
记录过渡日期。变更前期间使用旧包装参数,之后使用新参数。如果4月更换:1月至3月按旧参数申报,4月至12月按新参数申报。
将预付款与年度申报实际数据进行比较。多付——退款或抵扣。少付——补缴。大多数系统在收到年度申报后发送结算单。
将计算量与包装采购量进行比较。咨询双重系统。我们为客户进行合规审查并帮助核实数据准确性。
记录每种包装的参数和过渡日期。按比例申报:变更前期间使用旧参数,变更后使用新参数。
每次交付是一个核算单位。合计外箱和内部商品的主要包装。对于托盘或合并交货——计入到达终端消费者的所有包装层。
从市场平台报告、快递数据、包装发票重建数据。完全丢失时——联系双重系统寻求咨询建议。
是的,如果定期以包装形式发送给德国商业伙伴。无终端消费者接触的个别不定期发货——风险极低,但正式义务存在。
所有发往德国的实物发货均计入:商业、促销和忠诚度发货均计入。保留所有发往德国发货的统一记录。
不。包装从发货时起申报。发货前取消的订单不计入。如果客户在包裹离开邮局前取消——不构成投放市场。如果发货后——计入。
如果您是进口商并以制造商原始包装销售产品——该包装计入您的申报。包装与产品不可分离,您作为在德国投放市场的人承担责任。
每种变体(尺寸、颜色、配置)可能有不同的包装。分别称量每种变体。多种变体时:计算平均重量或使用基于销量的加权平均。
当实际量与预测显著偏差时建议(超过30-40%)。大多数系统允许调整当年预测。联系您的系统提供更新的估算。
作为卖家申报——即使供应商实际发货。与供应商商定谁保存包装数据以及如何传递。
VerpackG目的使用日历年(1月至12月)。如果公司财政年度不同——仍按日历年申报。
B2B批发交货:如果包装不到达终端消费者——不是系统包装。边界情况:检查B2B买家是否将产品以其包装转售给私人。
损坏不改变EPR状态。包裹按正常计算。损坏商品的替换=新发货,同样计入。
价格类别不影响EPR核算。只有包装的物理特性重要:材料和重量。
不。年度申报中汇总一个法律实体所有销售渠道的量。保留所有发往德国的发货类型表格并在年末汇总。
如果通过SAP Ariba以包装形式采购商品并交付给终端消费者——EPR义务按标准规则产生。采购平台不改变义务。
德国网店仅对向德国买家的销售承担EPR义务。向其他欧盟国家的出口——义务由这些国家的法律管辖,而非德国Verpac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