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SKU、按包装类型还是按批次——当您有多种产品、尺寸或包装层级时,界限究竟在哪里。
不需要——声明针对的是包装,而不是包装内的产品。如果您在相同的包装中销售二十种不同的产品,通常只需为该包装类型出具一份合规声明,并在其中一并列出相关产品或SKU。
重要的区分:起决定作用的是包装,而不是产品。如果只是包装内的产品发生变化,而包装本身没有变化,通常一份共同声明仍然足够。
但如果包装内的产品差异导致合规相关属性发生变化——例如一种产品接触食品而另一种不接触——则可能需要单独评估。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在实践中:对于拥有数百种商品、但仅使用少数几种重复包装类型的商品系列,按包装类型分组不仅是允许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做法——这正是我们的生成器所支持的功能,您可以将多个产品或SKU关联到同一份声明。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只需要一份。只要包装的材料、结构和重量相同,无论其中装了多少种不同的产品,合规评估都不会改变。
您可以在声明中列出相关产品或SKU以便追溯——这是一项附加信息,而非附件VIII本身的正式要求。
界限出现在包装真正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箱子尺寸、不同的材料、不同的重量。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属于一个独立的包装类型,需要单独的合规评估。
实用建议:建立一份简短的内部清单,记录每个包装ID对应哪些产品组。这样在日后机构询问某个具体商品的声明时,可以节省查找时间。
是的,通常需要。不同的箱子尺寸意味着不同的重量,通常材料厚度也不同——即使材料本身相同,这也会改变合规评估的基础。
这并非无意义的形式要求:每个组件的重量和材料用量数据是技术文档的一部分,对于小箱子和大箱子而言,这些数据本来就不可能相同。
在实践中,对于使用S/M/L包装的网店卖家而言,这意味着:三个包装ID,三份声明。听起来工作量更大,但仍然是可控的——基本结构保持不变,只是尺寸和重量有所不同。
如果两种尺寸差异极小,且使用几乎相同重量的相同材料,那么在有疑问时,谨慎胜于图方便:宁可多出一份声明,也不要少一份。
不算,通常不算。标签如果仅作为复合包装单元的一部分投放市场——例如贴在瓶子或箱子上——则该整体包装单元的合规声明已经涵盖了它。标签本身不需要单独的声明。
这适用于常见情形:带盖子和标签的瓶子、贴有发货标签的箱子、带安全封条的产品包装。这些都作为一个包装单元进行评估。
只有当该组件被独立投放市场时,才需要单独声明——例如,如果您将标签本身作为包装材料出售给其他企业,而不仅仅是用在自己的包装上。
尽管如此,这一点仍然重要:即使标签不需要单独声明,其材料信息(纸张、粘合剂、涂层)仍必须列入您包装的技术文件(附件VII)中——它会被计入,只是不单独声明。
需要。运输包装原则上与销售包装和组合包装承担相同的合规评估和声明义务——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因为客户往往根本看不到运输包装。
重要的是要将其与产品包装区分开:如果您将产品装在折叠纸箱中销售,并另外用发货纸箱进行运输,这就是两个不同的包装层级,各自需要独立的合规评估。
不同类型的运输包装——托盘、托盘加高框、缠绕膜或捆扎带——原则上需分别评估,且各自需要单独的声明。
对于缠绕膜或捆扎带等卷状材料有一个特殊之处:只要它们还是仓库中的一卷,就还不算是包装。只有当您将其缠绕在货物上时,包装才真正产生——这通常也使您成为该运输包装的制造商,而不是薄膜生产商。
通常不需要单独声明——它们作为相应包装单元的组成部分进行评估,与标签类似。发货箱上的胶带、箱内的气泡膜或纸质填充材料都会计入运输包装或销售包装的材料明细中。
同样,卷状材料也是例外情况:只要胶带或捆扎带仅作为原材料存在,在法律意义上就还不是包装。只有通过您的应用——封箱——它们才成为包装的一部分。
具体来说:您不需要为“胶带”单独出具声明,但胶带的材料和重量必须作为独立一行列入其所属包装技术文件(附件VII)的材料明细中。
当一件包装中包含多种材料——箱子、缓冲膜、胶带——时,完整列出所有组件比形式上将其分成多份文件更为重要。
通常不需要,只要包装的材料、重量和结构保持不变。合规声明针对的是包装本身,而不是材料来自哪个供应商。
尽管如此,建议将新的供应商确认函——即关于重金属、PFAS以及(如适用)再生材料比例的最新数据——归入您的技术文档。声明本身不需要因此重新出具。
但如果新供应商提供的实际上是不同的材料——例如不同种类的塑料或不同克重的纸张——情况则有所不同。此时合规评估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更新声明是合适的做法。
经验法则:如果只是货物的发货方发生变化,而您实际拿到手的东西没有变化,声明仍然有效。如果材料本身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评估。
不需要,通常不需要。包装上的颜色、logo或宣传文字通常不会影响PPWR第5至12条的要求——材料、重量和结构保持不变,只是印刷内容发生变化。
例外情况可能出现在新的印刷设计实际改变了材料成分时——例如,大面积全彩印刷需要更多油墨或不同的涂层,而这可能与物质限制相关。
即使只是纯粹的设计变更,仍有一项义务存在:根据PPWR第15条第5款,每件包装必须携带与其相应合规声明一致的识别标记。如果该标记随印刷变更而改变,应在您的文档中相应更新对应关系。
简而言之:纯粹的品牌重塑通常不构成出具新声明的理由——但恰好与品牌重塑同时发生的材料变更则是理由。
从法律上讲,适用与其他任何包装相同的规则:一旦您首次将某种包装投放欧盟市场,就需要为其准备有效的合规声明——无论它是全年使用还是仅使用六周。
如果季节性包装只是印刷设计发生变化,而材料、重量或结构没有变化,则适用与品牌重塑相同的逻辑:现有声明通常已经足够,因为与合规相关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
但如果季节性包装使用了不同的材料——例如为平时没有的礼品套装使用更厚的箱子——那么这就是一个独立的包装类型,需要单独的声明,即使它每年只使用几周。
实用提示:即使某款季节性包装已经停用,也应按照适用的保存期限继续保留其声明——一次性使用为5年,可重复使用为10年——即使您明年不再使用该设计。
由生产原因引起的微小差异——例如同一箱子两次印刷批次之间的细微色调差异——通常不会影响合规性。它仍然属于同一包装类型,材料成分也相同。
但如果这种差异是有意为之且反复出现的——例如您根据供应商当时能提供的材料,定期在两种不同的纸张等级或薄膜厚度之间切换——那么实际上就是两种材料变体,两者都应记录在您的技术文档中。
根据PPWR第15条第4款,您本来就必须通过适当的程序确保在持续生产过程中始终保持合规——这也包括对此类批次差异进行一定程度的监控。
实用建议:只要该差异不涉及材料类型、重量或基本属性,就不需要针对每个批次单独处理。对于真正反复出现的材料变体,最清晰的做法是从一开始就将其视为两种变体分别对待——即用两套相应记录的数据分别文档化。
最清晰的方法是使用表格,让每种包装变体各占一行——列出该变体包含的所有组件,以及每个组件的确切重量(以克为单位)。
| 规格 | 尺寸 | 组件 | 材料 | 重量 |
|---|---|---|---|---|
| S | 180×120×80 mm | 纸箱 | PAP 20 | 62 g |
| 缓冲材料 | LDPE 04 | 6 g | ||
| M | 240×180×100 mm | 纸箱 | PAP 20 | 142 g |
| 缓冲材料 | LDPE 04 | 11 g | ||
| L | 320×240×140 mm | 纸箱 | PAP 20 | 210 g |
| 缓冲材料 | LDPE 04 | 18 g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个变体包含多个组件——例如纸箱加缓冲膜再加胶带——每个组件都应单独占一行并注明各自的重量,而不是只列出包装的总重量。
在向欧盟以外的供应商索取数据时——例如在中国——这份表格特别有用。像上面这样填写完整的示例,能准确展示您期望的格式和详细程度,避免因误解而反复沟通。
您可以将该表格中的数据直接用于包装的技术文件(附件VII)中——每种尺寸单独填写,因为不同尺寸通常也需要各自独立的声明。
典型的多层结构(例如蜂蜜罐):消费者包装(罐子+盖子+标签)——一种类型,一份声明。运输保护包装(气垫、气泡膜等包裹在罐子外面)——物理上属于不同材料,需要单独的声明。整箱纸箱(装有多个罐子,用于发往仓库)——同样是第三种、独立的包装类型。
与德国LUCID系统的重要区别:PPWR合规声明对运输或B2B包装没有豁免。这一点已由欧盟委员会官方常见问题解答(第2版,2026年8月)确认:“There is no B2B exemption — DoC obligations apply equally... All transport packaging is within scope with no planned exemptions.”也就是说,即使是那种从未实际到达最终客户手中、在仓库被拆开的整箱纸箱,形式上也需要有自己的合规声明——这与德国LUCID系统不同,在LUCID体系下,纯粹的B2B运输包装通常可豁免双轨系统的财务参与义务(但不豁免注册义务)。
具体由谁为每一层包装出具声明,取决于是谁以自己的名义选择并订购该具体材料,而不是取决于谁实际动手把货物装箱。如果仓库或平台对多个卖家的产品统一使用相同的标准材料(并非专门为您的产品定制),责任可能在仓库一方。如果是您本人选择并采购该具体材料,则责任在您自己。请针对每一层分别厘清这一划分,而不要默认套用同一结论。
如果货物实际上是销往英国市场,则不需要——英国已经退出欧盟,作为欧盟法规的PPWR在英国不适用。英国脱欧后有自己独立的一套包装规定,与PPWR无关。
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该批具体货物的实际目的地,而不是仓库的物理位置:如果英格兰的仓库实际服务的是英国客户,那么PPWR完全不适用于这条链路。但如果英格兰仓库只是作为中转集货点,货物之后实际继续运往欧盟市场(例如运往德国或其他欧盟国家的亚马逊仓库),那么从货物实际进入欧盟市场的那一刻起,PPWR就适用了——与途中经过的中转站无关。
实际建议:不要仅凭仓库的物理位置来判断是否适用——请具体确认经过该仓库的货物最终卖给了谁。同一个仓库原则上可以同时服务两个方向(一部分发往英国,一部分转往欧盟)——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批次的货物需要根据其实际最终目的地适用不同的规则。
可以——但需满足一个关键条件。根据已确立的原则:“只有当不同的包装变体材料构成相同、装的是同一产品,且它们之间的差异(例如尺寸)不会改变合规评估结果时,才可以对多个包装变体使用同一份合规声明。”如果尺寸差异确实不会影响重金属、PFAS和减量化方面的评估结果,就可以将这些变体合并为一份声明,在文件内以单独的行分别列出每种尺寸。
针对不同重量蜂蜜罐的实际判断标准:所有规格是否使用相同的玻璃材质和相同的瓶盖类型,并来自同一供应商?如果是——且罐内蜂蜜的重量本身并不影响评估结果——那么为所有规格出具一份合并声明是合法的。如果至少有一种规格在物理上确实存在差异(例如最大规格使用不同类型的瓶盖,或来自不同的玻璃供应商),则恰恰需要为该规格单独出具声明,其余规格仍可合并。
需要注意,不要把"不同材料"与"同一材料的不同规格"混淆:玻璃罐和塑料桶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材料,无论在各自材料类别内部如何合并规格,两者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分别出具声明。如有疑问,按每个规格分别出具声明是更稳妥的做法——虽然文书工作更多,但在可能面临的检查中风险更低。
本页所有内容均基于欧盟官方公报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的法规(EU) 2025/40(PPWR)正式文本。
法规(EU) 2025/40完整文本(EUR-Lex,英文——暂无官方中文译本) →
欧盟委员会关于PPWR的指导文件,C(2026) 3702,2026年6月5日 →
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许多解释性问题作出了澄清。本页内容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