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规(EU) 2025/40关于包装PPWR合规声明的基础知识——为卖家和进口商提供清晰易懂的解答。
PPWR合规声明是一份书面自我声明,企业通过它确认特定包装符合欧盟包装法规的要求。法律依据是法规(EU) 2025/40(PPWR)第39条;文件结构由附件VIII规定。
需要理解的重点是:这不是由官方机构或检测机构颁发的证书。您自行出具该声明,并因此承担声明内容准确性的全部法律责任(PPWR第39条第4款)。
在内容上,您确认您的包装符合PPWR第5至12条的相关要求——包括物质限制、可回收性、最小化和标签等。该声明是合规评估程序的最后一步,其依据是您自行保存的技术文档。
自2026年8月12日起,没有有效合规声明的包装不得首次投放欧盟市场。
必须由所谓的“制造商”出具。根据PPWR第3条第13款,制造商是指首次以自己的名称或品牌将包装投放欧盟市场的一方——无论该包装实际由谁生产。
具体来说:如果您委托代工厂生产折叠纸箱,并以自己的品牌销售已包装的商品,那么您就是制造商,而不是印刷厂。
如果您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货物,您通常是进口商。根据PPWR第18条,进口商有自己的义务:确保制造商已进行合规评估并且声明确实存在。如果第三国供应商实际上无法联系到,制造商的义务可能转移给欧盟进口商。
纯粹的分销商(原样转售他人品牌商品)根据PPWR第15条只需承担有限的核实义务——他们不必自行出具声明,但必须核实所需文件是否存在。一旦您更改包装或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您自己就成为制造商。
通常不需要——作为纯粹的分销商,您不必出具自己的PPWR合规声明。您的义务源自PPWR第15条,仅限于以应有的谨慎核实包装标签是否正确,以及制造商处是否存在所需文件。
但有三种情况会使您自己成为制造商,需要自己的声明:您以自己的名称或品牌销售商品;您以影响合规性的方式改变包装(重新包装、组装套装、添加自己的运输包装);或您自己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商品。
第三点正是许多网店卖家会遇到的情况:直接在中国采购并自行进口的人,是根据PPWR第18条承担自身义务的进口商——而不仅仅是分销商。
实用提示:即使您不必出具自己的声明,电商平台和企业客户也越来越多地向供应商索要该文件。建议提前向供应商索取。
需要。是否需要PPWR合规声明的义务与销售渠道无关,而取决于您是否首次将已包装的商品投放欧盟市场。无论您通过亚马逊、自建商城、eBay还是实体店销售,都没有区别。
对于亚马逊卖家而言,通常涉及两个包装层级:产品包装(商品在其中销售)和运输包装(您用它将商品寄给客户)。两者都属于PPWR意义上的包装。
需要将此与已知义务区分开:LUCID注册和包装许可保持不变并继续并行进行。合规声明是额外的义务——它不能替代任何已有的义务。
如果您使用亚马逊物流(FBA),并由亚马逊使用自己的纸箱包装,则该亚马逊运输包装不在您的声明范围内。但您仍需对商品送达亚马逊时以及销售时所使用的包装负责。
原则上是的——PPWR几乎从不根据企业规模区别对待。但针对微型企业存在一项范围很窄的特殊规定,即PPWR第3(1)(13)(b)条,已由欧盟委员会官方指南(文件C(2026) 2151,2026年3月30日)确认。
当所有条件同时满足时,生产者角色会转移给包装供应商——包括技术文件、合规评估、声明本身,以及标签方面的责任。供应商无法拒绝这一角色——它是根据事实自动产生的,而非通过协议约定。
重要提示:这并不能使微型企业免除LUCID注册义务——无论谁负责准备包装文件,注册义务始终由微型企业自身承担。而且该规则只在单一供应商交付完全成品包装时适用——如果各组件来自不同国家,则不适用。具体条件和常见误区,附实例说明,见下方三个问题。
这是两项完全不同、经常被混淆的义务。LUCID注册是德国《包装法》规定的一项注册义务:您在包装登记处注册并获得注册编号。PPWR合规声明则是根据法规(EU) 2025/40第39条规定的欧盟产品文件,用于确认特定包装的属性。
两者所涉及的对象也不同:LUCID注册的是您的企业。合规声明描述的是一件特定的包装。一家企业可能只有一个LUCID编号,却可能有二十份合规声明。
接收方也不同:您向登记处及您所属的双轨制体系报告LUCID编号。合规声明则不需要提交给任何机构——您自行保存,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时出示。
两项义务并行存在,互不替代。
包装许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是一项财务义务:您申报包装的数量,并向双轨制体系支付费用,用于后续的回收和处理。PPWR合规声明则是关于包装性质的证明文件——不涉及许可费用。
简单来说:许可制度关注的是您投放市场的包装数量。合规声明关注的是您的包装是什么样的——使用了哪些材料、哪些物质、是否可回收以及是否已最小化。
两者的关联在于都需要相同的基础数据:每个组件的材料类型和重量。如果您的数量申报做得规范,您就已经掌握了声明所需的部分数据。
同样地:两项义务并行存在。PPWR并不取消国家层面的许可义务。
这取决于谁首次将该包装投放市场。如果您从包装供应商处购买空箱,并在其中装入自己的产品发货,那么是您首次将这件已装填的包装投放市场——因此您需要为此出具自己的声明。
这并不意味着您需要从零开始。许多包装制造商已经为其产品出具了自己的合规声明。您可以将其作为基础:将材料数据、重量和物质确认信息纳入您针对该具体包装单元的声明中。
请向供应商具体索取:每个组件的材料类型及回收代码、以克为单位的重量、根据PPWR第5条对重金属和PFAS的书面确认,以及——如含塑料成分——再生材料的比例。
根据PPWR第16条,供应商有义务提供合规评估所需的信息。因此这不是请求对方帮忙,而是您有权获得的信息。
没有有效合规声明的包装被视为不合规,自2026年8月12日起不得首次投放欧盟市场。这首先是市场准入方面的风险,而不仅仅是罚款风险。
关于具体罚款金额,应保持谨慎:目前流传的许多数字是从其他法规中套用而来,并非针对PPWR的直接依据。
实际上更重要的后果往往不是罚款本身: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禁止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甚至要求召回。电商平台和企业客户现在也越来越多地主动索要该文件——如果您无法提供,可能会在监管部门介入之前就已经失去客户。
如果您已经错过了截止日期:这是可以补救的。现在就出具声明,并如实注明实际出具日期,不要倒填日期。
请以书面形式具体询问,而不是泛泛而谈。许多卖家的经验是,像“您是否符合PPWR?”这样笼统的问题,往往得不到回复,或者只得到一句毫无意义的“是的,我们符合要求”。真正有效的做法是逐项列出您所需要的信息。
请具体索取:每个组件的材料类型及回收代码(例如PAP 20瓦楞纸板、LDPE 04、ALU 41)、每个组件的确切重量(以克为单位)、根据PPWR第5条对重金属和PFAS的书面确认、如含塑料成分则根据PPWR第7条说明再生材料比例,以及(如有)供应商自己的合规声明和技术规格书。
从法律角度看,您并非空手而来:根据PPWR第16条,供应商有义务提供合规评估所需的信息。因此您不是在请求帮忙,而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
实用经验提示:亚洲的包装制造商用英文或中文回复的速度明显快于用其他语言。如果供应商完全不回复,情况对您来说就变得严重了:如果您自己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商品,您就是根据PPWR第18条承担义务的进口商,需要对文件的存在负责。
在生成器页面上,您可以找到一份现成的英文、中文和德文询问函模板,正是询问这些要点——复制并发送即可。
关键在于投放市场的时间点——即该具体包装单元首次在欧盟市场上可获得的时间,而不是其生产或入库的时间。
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新的声明义务不具有追溯力。而您在该日期之后首次投放市场的库存,则属于该义务的范围。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您在2026年和2027年逐步售出的库存,应当由一份声明覆盖。由于包装本身通常不会改变,这并不是额外的工作——这正是您本来就需要用于当前销售的同一份声明。
需要将此与PPWR的其他期限区分开:某些要求,例如再生材料比例和统一标签,要到之后才开始适用。根据第39条的声明义务自2026年8月12日起生效。
该机制规定在PPWR第3(1)(13)(b)条,并由欧盟委员会官方指南确认。以下所有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示例:一家德国微型企业向一家德国制造商购买玻璃罐,该罐已贴好标签、盖好盖子——是以该企业自有品牌交付的完全成品。在这种情况下,这家德国供应商会依法自动成为该包装的"生产者"——由其负责编制技术文件、进行合规评估、出具声明本身,并承担标签合规的责任。这并非供应商的一种通融,也不是可协商的事项——这一角色是根据事实自动产生的,不能通过商业协议转让、拒绝或改变,欧盟委员会的同一份指南对此也予以确认。
重要提示:这并不能使微型企业免除EPR注册义务(德国的LUCID,或其他欧盟国家的对应制度)——无论谁负责编制包装文件,该义务始终由企业自身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该优惠政策很可能根本不适用——原因如下。官方澄清确认:合规声明始终是针对整个组装完成的包装单元出具的——瓶身、瓶盖和标签作为一个整体,合并为一份文件,而不是按每个组件分别出具。
该优惠政策的表述中使用的是单数形式的"包装供应商"——这一机制的设计初衷,正是针对微型企业从单一供应商处购买已经完全组装好、可直接灌装使用的成品包装这种情形。
但如果各组件是分别从不同供应商处采购的——比如玻璃瓶来自拉脱维亚的供应商,标签则单独来自中国的供应商,再由企业自行组装——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根本不存在单一的"包装供应商"。此时,企业自身才是"以自有品牌组装包装"的一方,而不是某一个外部供应商。整个组装完成的包装单元的责任,仍由企业自身承担,即使其中一个组件来自欧盟、单独来看本可能符合优惠条件也是如此。
实践结论:如果确实想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应寻找能够整体交付成品、完全组装并已贴标的包装单元的供应商——而不是从不同供应商处采购各个组件自行组装,指望优惠政策能部分适用。
不适用,该优惠政策完全不适用——无论商品的实际生产地或灌装地在哪里。
该条件的表述是:供应商注册"在与下单企业相同的欧盟成员国"。但一家注册在英国(或欧盟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美国、瑞士等)的企业,根本没有"属于自己的欧盟成员国",因而无法与供应商所在国进行比较。官方ZSVR(德国包装注册机构)明确确认:如果微型企业向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完全在欧盟之外的供应商订购其自有品牌包装,该微型企业本身仍被视为生产者,而非供应商。
一个常见的混淆点:商品的实际生产地或灌装地(例如在拉脱维亚灌装蜂蜜)与这项优惠政策无关——唯一重要的是下单企业本身的注册地。一家注册在英国、但向拉脱维亚供应商采购包装的企业,无法享受这一优惠,即使商品同样是在拉脱维亚实际生产的。
对此类企业的实践结论:技术文件、合规评估和声明本身都需要企业自行准备(或作为服务外包委托)——根据PPWR第16条,欧盟供应商仅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数据;最终声明的编制仍然是企业自身的责任。
本页所有内容均基于欧盟官方公报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的法规(EU) 2025/40(PPWR)正式文本。
法规(EU) 2025/40完整文本(EUR-Lex,英文——暂无官方中文译本) →
欧盟委员会关于PPWR的指导文件,C(2026) 3702,2026年6月5日 →
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许多解释性问题作出了澄清。本页内容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咨询。
除符合性声明外,PPWR还要求根据第15条对包装本身进行标识——识别号码和制造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