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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问题

PPWR标识:包装上必须标注哪些信息?

根据PPWR第15条的识别号码、制造商联系方式和二维码规则——为零售商和进口商清晰讲解,附标签示例。

法规(EU)2025/40第15条规定了两项互相独立的义务,由于都被统称为"PPWR标识",几乎总是被混淆。

第5款要求识别标记:包装必须标有型号、批号或序列号,或其他能实现唯一识别的元素。目的是便于市场监管或召回时的可追溯性。

第6款另外要求制造商联系方式: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邮政地址,以及(如有)电子联系方式。

仅印刷品牌名称无法满足任何一项义务——它既不是识别号码,也不是带联系方式的完整邮政地址。自2026年8月12日起,这两项义务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直接、独立地生效,无需各国转化立法。

技术上可以,但两款的法律依据不同——如果日后与市场监管机构产生争议,了解这一点会有帮助。

对于第6款的联系方式,法规条文明确将二维码或其他数据载体列为等同于直接印刷的替代方式。

对于第5款的识别号码,措辞不同:条文在此处并未将二维码列为独立的替代方式。唯一列明的例外是随附文件,且仅限于包装的尺寸或性质使直接标注不可行时。

实践中,许多企业仍然把两项信息都放进同一个二维码——这是允许且常见的做法。但就识别号码而言,这种做法更多依据的是第15(7)条关于可读性的一般要求,而非明确列明的二维码替代方案。对日常操作而言通常没有区别,但对严谨的法律论证而言则有区别。

这只是例外情形,而非默认做法——且不同信息适用的条件也不同。

对于识别号码(第5款),条文明确规定可用随附文件替代,但有前提条件:包装的尺寸或性质必须客观上使直接印刷不可行。官方指南中常举的例子是小容量酸奶杯,根本没有空间可印。

对于联系方式(第6款),适用分级顺序:首先是印在包装上,若不可行则用二维码或其他载体,只有两者都不可行时才用随附文件。

在正常情况下——即包装上仍有空间时——仅引用随附文件并不能替代直接标注的义务。该例外规定得很窄,不应作为方便的默认做法使用。

不是,这种混淆是企业记错截止日期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第15条——本页主题——涉及识别号码和制造商联系方式。自2026年8月12日起已直接生效,无需进一步的实施法案。

第12条涉及统一的分拣图标,用于告知消费者如何正确处理包装废弃物。该义务取决于欧盟委员会尚未通过的实施法案,最早于2028年8月12日起生效。

如果看到有说法称"现在"每件包装上就必须有强制回收标志,那要么是弄错了期限,要么是把两项规定混为一谈。

第15条不区分包装层级。零售包装、组合包装(合并多个单位)和运输包装同样适用该义务,只要每一层在PPWR意义上都是独立投放市场的包装。

实际操作中:使用印有自有徽标的运输纸箱发货的网店,也必须对该纸箱进行标识——它是独立的包装层级,而非中性的运输外包装。

例外情形是某一包装层级从未独立投放市场,而始终是已标识的更大单位的组成部分——这需要根据实际供应链逐案核实。

法规条文并未字面要求完全一致,但该规定的目的明确指向这一点:识别号码应使市场监管机构能够从货架上的包装追溯到对应的技术文档和欧盟符合性声明(第15(5)条结合第39条)。

如果该号码指向不存在,或指向另一种包装配置的声明,识别功能实际上未能实现——在监管机构看来,这件特定包装似乎根本没有有效对应关系。

实践中稳妥的做法是:在标签和符合性声明上使用相同号码(或明确可追溯的对应关系),而不是维护两套独立的编号体系。

这取决于该货号是否真正唯一对应一种包装配置,而不在于是否存在编号本身。

如果同一SKU始终对应同一种包装——相同材料、相同供应商、相同结构——它完全可以作为识别标记使用,无需额外发明专门的包装编号。

问题出现在同一SKU随时间从不同供应商或不同工厂采购、包装有所不同的情况。这时该号码不再唯一指向某一包装,第15(5)条所要求的识别功能便未能实现。

欧盟委员会更新后的常见问题解答还澄清,并非每一件标准化包装都需要单独的编号——只要配置相同,同一批次的多件相同包装可共用一个编号。

不需要。第15条既不要求列出各材料组件,也不要求在包装本身上说明所用材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还是隐藏在二维码中。

这些信息属于依据第38条合格评定程序编制并保存的技术文档内容。须在市场监管机构要求时提供,但无需在包装上向公众或最终客户展示。

包装本身仅需可见上文所述两项内容:识别号码和制造商联系方式。

不需要——针对已生产但尚未投放市场的库存这一具体情形,欧盟委员会在2026年8月的更新版PPWR常见问题解答中已明确澄清:截止日期前生产但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无需仅为添加此项标识而销毁、重新生产或重新贴标。在此过渡情形下,第5款和第6款所要求的信息可改为通过随附文件提供——这一规定明确也适用于已在流通中的可重复使用包装。

需要注意这一澄清的确切适用范围:它仅针对截止日期时现有库存在第15(5)和(6)条下的标识义务,并非对PPWR全部义务的普遍宽限期——例如第5条规定的PFAS限量等物质限制并不包含在内。

法规并未规定固定设计——重要的只是所需信息是否齐全、可读,并能对应到正确的条款,而非特定的版式。

PPWR合规标签示例 带有PPWR识别号码、制造商名称、地址和可选二维码的示例标签,并标注各字段的法律依据 德国 PPWR编号 DE-2026-00482-A 制造商 / 品牌 Muster GmbH 地址 Musterstraße 12, 10115 Berlin 联系方式 kontakt@muster-gmbh.de 二维码 第5款 — 识别 必须印刷 第6款 — 联系方式 印刷或二维码均可

示例中,DE-2026-00482-A是第5款的识别号码——必须印在包装上,该字段未将二维码列为替代方式。公司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部分对应第6款——此处印刷与二维码等效。示例中的二维码只是第二部分的可选载体,并非印刷号码的替代品。

这样的标签,各字段可根据目的国自动格式化,可通过PPWR标签生成器免费创建。

资料来源

本页所有信息均参照2025年1月2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自2026年8月12日起适用的法规(EU)2025/40(PPWR)第15条(制造商义务,尤其是第5至7款)和第12条。

法规(EU)2025/40全文(EUR-Lex,英文)→

欧盟委员会PPWR常见问题解答(2026年8月)→

欧盟委员会的常见问题解答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澄清了许多解释性问题——包括截止日期时库存的标识问题。本文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

相关主题:PPWR符合性声明——谁需要,为什么需要 · PPWR标签生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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